49 甲為要保人,以乙為被保險人,向中華郵政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下列何者不能成立保險契約?
(A) 乙是甲的父母
(B)乙是甲的生活費提供者
(C)乙是甲的債務人
(D)乙是甲的主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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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21), C(1324), D(11189), E(1) #494471

詳解 (共 7 筆)

#1140115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第十六條採列舉方式,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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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13

債權人可以自己為要保人,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但如以債權人為被保險人,而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時,則沒有保險利益,因為債權人死亡對債務人來說,並沒有任何損失可言。以債權債務身份投保時,保險公司不會接受保險金額超過債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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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617

第 九 條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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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019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要有利益關係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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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844
這題...不懂。
有高手可以解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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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94

可以解釋一下為什麼是D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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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883
為什麼C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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