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十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七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B)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十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C)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三十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D)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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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94), C(70), D(923), E(0) #38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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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437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六條。

A)總額1/3以上之簽署提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三個數字都要改)

B)正確為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

C)正確為25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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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801

(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 二分之一 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 十日內 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 七日內 轉交被罷免人
(B)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 十日內 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C)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 三十日 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D)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地方制度法第46條第1項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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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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