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義務人對於行政執行方法或執行所應遵守之程序不服時,為求時效,得向執行機關提起何種救濟方式?
(A)聲明異議
(B)訴願
(C)行政訴訟
(D)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39), B(204), C(100), D(4), E(0) #253022

詳解 (共 1 筆)

#477133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3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