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署協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協商簽署協議,應經大陸委員會授權
(B)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大陸地區機關協商簽署協議,應經立法院同意
(C)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之協議,應經總統許可
(D)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簽署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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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0), B(512), C(37), D(49), E(0) #1835225

詳解 (共 7 筆)

#367339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1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 ,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關 (構) 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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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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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4135

(A)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 ,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B)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
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
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關 (構) 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D)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
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
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
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
院報告。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
十五日內經行政
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
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
草案之完整內容,
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
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
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
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
統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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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方政府與大陸
人民、法人及機關協商簽署協議,應經陸委會授權


 
臺灣人與大陸人
簽署涉及臺灣公權力、
政治議題之協議,應經陸委會or主管機關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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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66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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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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