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警察局得置副局長 1 人至 3 人
(B)直轄市人口在 20 萬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 1 人,由區長依法任免之
(C)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
(D)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並應定名為隊、所、館
統計: A(287), B(640), C(166), D(150), E(0) #2065453
詳解 (共 4 筆)
(A)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6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
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
,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之。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
人外,其餘編制員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
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
法律任免之:
一、縣(市)人口未滿二十萬人,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
二、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之主管職務員額數,不得高於
非主管職務員額數。
(B)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3 條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
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免之。
(C)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
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
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
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
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
、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
,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
)公所定之。
(D)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5 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
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
稱為隊、所、館。
(B)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 由「市長」依法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