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香港居民甲受聘在臺某公立大學任教,經許可來臺居留,其所持居留證效期是 105 年 11 月 30 日到
期,但甲因忙於教學,忘了申請延期,嗣於 105 年 12 月 1 日始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辦理,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內政部移民署得課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甲於繳納罰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
(B)甲繳納由內政部移民署裁處之罰鍰金額後,嗣後申請定居,核算在臺居留期間不受影響
(C)甲繳納由內政部移民署裁處之罰鍰金額後,因有逾期居留之事實,甲須出境後,才能再申請來臺
居留
(D)甲有逾期居留之事實,應被強制出境並報請教育部終止聘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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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4), C(69), D(9), E(0) #1543154
統計: A(118), B(14), C(69), D(9), E(0) #1543154
詳解 (共 2 筆)
#5743678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4-2 條
第 14-2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
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
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陸港澳外國人的罰則相同
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
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陸港澳外國人的罰則相同
- 逾期10日以下者,罰款新台幣2,000元。
- 逾期11日以上至30日以下者,罰款新台幣4,000元。
- 逾期31日以上至60日以下者,罰款新台幣6,000元。
- 逾期61日以上至90日以下者,罰款新台幣8,000元。
- 逾期91日以上者,罰款新台幣10,000元。
- 未滿14歲者不罰款;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罰款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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