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之規定,在下列那一項法律中未有提及?
(A)原住民族基本法
(B)原住民族教育法
(C)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D)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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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8), C(54), D(30), E(0) #380865
統計: A(1), B(8), C(54), D(30), E(0) #380865
詳解 (共 1 筆)
#1423457
原住民族基本法
| 第 12 條 |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 基金會,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 前項基金會之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原住民族教育法
| 第 29 條 | 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 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 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基金會成立前,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 得指定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臺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時段或頻 道,播送原住民族節目。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 第一項基金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 第 14 條 |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其負擔內容如下: 一、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整合公視基金會資源,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 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 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 ,兼顧兒童、婦女、老人、殘障、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 ,必要時設專屬頻道。 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 四、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 。 五、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將本條之捐贈用於製播多元、優質 及符合公共利益節目之用途。 六、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將本條之捐贈作為獎金、紅利、薪資、加班 費、福利金、津貼、退休金、資遣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人事費用。 七、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 八、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 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 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受贈前條第五款現金股利及紅利 時適用之。 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 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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