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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2236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2236

年份:111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49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A)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B)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C)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D)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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