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程序或方法瑕疵補正之情形?
(A)於訴願程序中給予受停業處分公司陳述意見機會
(B)人民於收到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之後,始提出申請
(C)缺乏事務管轄機關作成決定後,始取得權限
(D)財政部對納稅義務人所為限制出境處分,於訴願程序中記明理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56), C(147), D(44), E(0) #2856519

詳解 (共 2 筆)

#5321832
補正詳參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
(共 2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5587310
1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程序或方法瑕疵補正之情形?
(A) 人民於收到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之後始提出申請
(B)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行政處分送達後補充作成決議
(C) 於訴願程序中給予受停業處分公司陳述意見機會
(D) 財政部對納稅義務人所為限制出境處分,於訴願程序中記明理由
ㅤㅤ
答案:B

-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

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68873
未解鎖
行程法114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
(共 2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