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水利法規定,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下列何種情形不是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
(A)設施工程和核定計畫不符
(B)工程方法不良,但並無妨害公共利益
(C)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
(D)未依照核准期限內完成,且未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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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66), C(21), D(70), E(0) #3003697
統計: A(22), B(566), C(21), D(70), E(0) #3003697
詳解 (共 3 筆)
#6199941
水利法第47條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
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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