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甲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 A 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關於其申報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持股超過百分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B)持股超過百分之五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C)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D)擬持股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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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5), C(7), D(35), E(0) #1850866
統計: A(16), B(15), C(7), D(35), E(0) #1850866
詳解 (共 2 筆)
#3313526
銀行法
第 25 條
銀行股票應為記名式。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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