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哪一項不是判定行車人員體格不合格之內容?
(A)慢性酒精中毒
(B)患有法定傳染病
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
(C)平衡機能障礙
(D)具有 O 型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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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55), C(16), D(1254), E(0) #2059803
統計: A(50), B(55), C(16), D(1254), E(0) #2059803
詳解 (共 2 筆)
#3867542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擔任行車人員:
一、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四十分貝(DB)。
二、兩眼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八,或色盲、夜盲、斜視等重症眼疾。
三、慢性酒精中毒。
四、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
五、語言、知覺、運動或智能等機能障礙、精神疾病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
經系統疾病。
六、平衡機能障礙。
七、肺結核病。但已鈣化或纖維化,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八、藥物依賴或成癮,有妨礙工作之虞。
九、發育不全或骨骼與關節疾病或畸形,有妨礙工作之虞。
十、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有妨礙工作之虞。
十一、患有其他重大疾病,足以妨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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