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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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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1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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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111351 |
科目:
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111351
年份:
111年
科目:
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49.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之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 200萬元、160萬元、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對丁拋棄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 ,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45萬元
(B)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20萬元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35萬元
(D)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60萬元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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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阿罄
B1 ·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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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在不變次序下,乙:200萬;丙: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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