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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111351 | 科目: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111351

年份:111年

科目: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49.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之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 200萬元、160萬元、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對丁拋棄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 ,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45萬元
(B)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20萬元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35萬元
(D)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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