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無配偶,有丙及丁兩名養子,丙育有子女 A 及 B,丙因對甲有重大虐待之情事,經甲表示其不得繼承財產,某日,甲因遭路人戊超速違規追撞死亡,甲留有遺產 600 萬元且無債務,遺產應如何繼承?
(A)丙、丁各得 300 萬元
(B)丁得 300 萬元,A、B各得150 萬元
(C)丁得 600 萬元
(D)丁、A、B各得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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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530), C(200), D(93), E(0) #2166185

詳解 (共 2 筆)

#3759403

民法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民法第1140條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A、B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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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5372
繼承人是丙丁,而丙的部分由AB去分
丙丁各半,AB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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