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性質上係屬下列何者?
(A)不當得利之返還
(B)約定利息
(C)損害賠償
(D)違約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39), C(71), D(17), E(0) #3330167

詳解 (共 1 筆)

#6455452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性質上係屬下列何者?
(A) 不當得利之返還
(B) 約定利息
(C) 損害賠償
(D) 違約金

民法第231條第1項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33條第1項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由前開法條可推知遲延利息乃填補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55號判決中,亦認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準此,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之債務,若有遲延情事,按遲延期間之長短,債權人即損失相當於法定利率之利益,依前法規定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申言之,究延遲利息之本質,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乃是由於遲延提出對待給付,賠償因遲延履行造成損害,因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未能預知買受人是否遲延支付貨款,故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之一部分」。
ㅤㅤ

參考資料: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51285
未解鎖
民法 第233條 1.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共 1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