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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B)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C)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D)機關通知廠商函不必附記廠商救濟之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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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2), C(1), D(1), E(0) #3016046
統計: A(6), B(12), C(1), D(1), E(0) #3016046
詳解 (共 1 筆)
#6899053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廠商得對機關認為違法之情事提出異議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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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機關依前條(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如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原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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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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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錯誤。依第102條第3項,機關是「應即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機關是執行刊登的主體,不需要通知主管機關(工程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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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正確。這是第102條第3項前段的規定,當廠商放棄救濟權利時,機關應立即執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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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 錯誤。只有在廠商提出申訴後,審議判斷結果為「不予受理」或「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就可以刊登,不須等到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若廠商提起行政訴訟,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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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機關通知廠商函不必附記廠商救濟之教示規定。 → 錯誤。根據行政程序法及採購法相關執行注意事項,機關依第101條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的救濟途徑、期限及受理機關等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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