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B)自治條例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規章,在縣(市)稱縣(市)規約,在鄉(鎮、市)稱鄉(鎮、市)法規
(C)地方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不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D)地方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行政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統計: A(913), B(122), C(29), D(207), E(0) #3460369
詳解 (共 8 筆)
A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故A正確。
B 依上述同條同項,應修正為: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C 依上述同條第2項,應修正為:「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D 依上述同條第4項,應修正為: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2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條例可規定之行政罰?
21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試問下列 何者不屬於可處行政罰之種類?
O (A)在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應報請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預防性事前監督
X (B)罰鍰之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三項前段: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重點整理 : 可分兩大情形 :
一、「自治條例」;「有罰則」~~應分別報經 :
(一)「行政院」;
(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二、「其餘法律」或「縣規章」~~
(一)直轄市 :「法規」→ 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二)縣(市) :「規章」→ 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三)鄉(鎮、市) :「規約」→ 應報「縣政府」備查。
無罰則(備查):
1.直轄市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
2.縣(市)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3.鄉(鎮、市) :縣政府
有罰則(核定):
1.直轄市 :行政院
2.縣(市)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PS: 只有 1.直轄市 2.縣(市) 才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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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1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A),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B)。 2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C)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3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4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D)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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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自治條例......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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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第 26 條第 3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