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關郵件之投遞,下列何者正確?①原則應按郵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 ②掛號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應由二人共同簽收領取 ③無法投遞之郵件,逕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④郵件經招領揭示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A)①③④
(B)①④
(C)①③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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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7), B(5547), C(443), D(71), E(0) #738422
統計: A(1917), B(5547), C(443), D(71), E(0) #738422
詳解 (共 5 筆)
#1455364
郵政法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郵政法第 23 條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①原則應按郵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 (正確)
②掛號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應由二人共同簽收領取
③無法投遞之郵件,逕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無法投遞是先退還,無法退還才是招領
④郵件經招領揭示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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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220
第二十二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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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714
2.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3.無法投遞之郵件,應退還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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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029
第二十三條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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