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
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第2
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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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3), C(0), D(0), E(0) #329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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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6215126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700215130 號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 相關法條: | 政府採購法 第 2 條 |
| 要旨: | 函示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者 ,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規定之採購 |
| 主 旨: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 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請 查照。 正 本:外交部、經濟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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