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601 年英國的「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強調「親屬責任」的精神下,確立並統整既有三大救濟體系,下列何者非其措施?
(A)對懶惰者加以懲罰
(B)對羸弱者收容在濟貧院中
(C)對身體健壯者要求工作
(D)依麵包價格與家庭人口,補貼工資之不足
(A)對懶惰者加以懲罰
(B)對羸弱者收容在濟貧院中
(C)對身體健壯者要求工作
(D)依麵包價格與家庭人口,補貼工資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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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0), B(125), C(50), D(1412), E(0) #3203542
統計: A(490), B(125), C(50), D(1412), E(0) #3203542
詳解 (共 5 筆)
#6087722
1601伊莉莎白43號/伊莉莎白濟貧法
親屬救濟原則:
突顯家屬濟助的應負責任,除了已經是在地方教區居住滿三年,並且無法獲得家屬的贍養下,才給予救助,從而確定地方教會或社區的濟貧責任
公共救濟原則:
每周向地主徵收所謂專款專用的濟貧稅
貧民分類原則:
區分有工作能力貧民
(強制工作外也要進入習藝或感化所)
無工作能力貧民
(安置濟貧院並強制勞動;或是家居領家庭補助)
失依兒童
(安置寄養家庭)
三種類型
藉以呈顯值得救助窮人(deserving poor)與不值得救助窮人(undeserving poor)的道德性二分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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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469
1601年伊莉莎白43號法案(或稱<舊濟貧法>)頒布,強調{親屬責任}的精神下,法案主要功能在確立並統整既有三大救濟體系:
(1)對赢弱者提供金錢或收容在濟貧院中。
(2)讓身體健壯者投入工作中。
(3)對懶惰者加以懲罰(如送進矯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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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四版(黃源協 / 蕭文高)P.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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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092
太好了!以下是濟貧法規重點,以英國為例,簡單清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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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濟貧法規重點
1. 《伊麗莎白濟貧法》(Poor Law 1601)
核心觀點:地方政府負責濟貧,建立官方濟貧制度。
重點內容:
對貧困者提供必要幫助(如工作房、濟貧院)。
窮人根據戶籍(Parish)領取救濟金。
強調「工作救濟」(Workhouse):能工作者需勞動換取援助。
影響:標誌著制度化濟貧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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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濟貧法》(New Poor Law 1834)
核心觀點:收緊濟貧標準,防止濫用,推動自立。
重點內容:
設立聯合濟貧院(Union Workhouses),條件嚴苛。
提出「受苦原則」(Principle of Less Eligibility):濟貧條件必須比最低工資還艱苦。
減少現金援助,改以工作換取救濟。
影響:導致濟貧院環境惡劣,引發社會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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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世紀福利立法(1940年代後)
核心觀點:轉向普遍福利,減少污名化。
重點內容:
1942年 貝弗里奇報告(Beveridge Report):提出「戰勝五大巨惡」(貧困、疾病、無知、骯髒、懶惰)。
1948年《國民保健服務法》(NHS Act):免費醫療。
建立全民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失業救濟、養老金)。
影響:濟貧不再僅為少數,而是全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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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現代法規與實踐
核心觀點:防貧、賦權、平等與多層次支持。
重點內容:
《關懷法》(Care Act 2014):成人社會照顧,包括經濟弱勢者。
《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禁止基於社會經濟地位的歧視。
《兒童與社會工作法》(Children and Social Work Act 2017):強化對貧困兒童與護理經驗兒童的支持。
影響:社會工作不僅聚焦濟貧,還納入平等權利與社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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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英國的濟貧法規歷程,從1601年的「救濟窮人」到現代的「平等與賦權」轉型,展現社會工作在減貧與促進社會正義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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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幫你:
1. 畫一張「濟貧法規發展時間軸」。
2. 整理成「濟貧法規對照表」包含法規、年份、重點內容。
要哪一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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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0318
第五版 P.95
(A)(B)(C)
1601 年英國的「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強調「親屬責任」的精神下,確立並統整既有三大救濟體系:
1. 對羸弱者提供金錢或收容在濟貧院中。
2. 讓身體健壯者投入工作。
3. 對懶惰者加以懲罰(如送進矯治所)。
(D) 依照麵包價格與家庭人口數補貼工資之不足 ➡️ 史賓漢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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