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採購調解事件應不予受理之事由:
(A)當事人不適格。
(B)已提
起仲裁、申請調解或民事訴訟。
(C)他造當事人拒絕繳納調解費。
(D)非屬
政府採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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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7), C(564), D(44), E(0) #3087527
統計: A(54), B(77), C(564), D(44), E(0) #3087527
詳解 (共 3 筆)
#7007644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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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
二、已提起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民事訴訟。但其程序已依法合意停止者,不在此限。
三、曾經法定機關調解未成立。
四、曾經法院判決確定。
五、申請人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六、由代理人申請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
七、申請調解不合程式。
八、經限期補繳調解費,屆期未繳納。他造當事人拒絕繳納調解費。
九、廠商不同意調解。
十、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
十一、非屬政府採購事件。
十二、其他應不予受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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