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偵查犯罪執行拘提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因現行犯之供述,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之
(B)執行拘提時,應將拘票之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另一聯存卷備查
(C)對有犯罪嫌疑之立法委員,非經立法院之同意,均不得逮捕或拘禁
(D)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經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掌紋、 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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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70), C(42), D(813), E(0) #2017892

詳解 (共 3 筆)

#4866948

A選項是把刑訴76條的逕拘跟88-1的逕拘亂湊在一起了

76: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88-1:

  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3.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B犯罪偵查手冊

一百三十九、拘票有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另一聯由執行人於執行完畢後,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繳交法官或檢察官;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繳交法官或檢察官。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意思是就是現行犯例外可以不經過立法院同意就逮捕,選項描述的均不得逮捕是錯的。)

補充:地方制度法第51條: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 議會、鄉(鎮、市) 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比立法委員多了通緝犯,條件比較寬鬆,立法委員即使被通緝都不能抓)

D同第4題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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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576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一百四十七、司法警察官...
(共 8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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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241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47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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