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你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河濱公園車道,據民眾報案有一男子於公園內擲鏢槍,致附近運動民眾深感不安。如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取締之,下列何者非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構成要件之一?
(A)有投擲行為
(B)該鏢槍為具殺傷力物品
(C)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
(D)有危害他人身體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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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75), C(86), D(2120), E(0) #1607113

詳解 (共 1 筆)

#228758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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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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