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非選舉人之要件?
(A)須年滿 20 歲
(B)須在該選舉區有繼續居住之事實
(C)須居住 4 個月以上
(D)須未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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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13), C(114), D(281), E(0) #646022

詳解 (共 9 筆)

#1339620
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仍得行使創制、複決權(服公職權以及被選舉權是禁止的)
 
簡單說,受褫奪公權者,參政權的權利只剩下『可以投票』這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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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863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人之資格:
1、積極資格 
(1)年滿20歲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3)戶籍在該區4個月以上
2、消極資格:未受到禁治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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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34
D是 被 選舉人(被投票者)
ABC是選舉人(投票選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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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01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98年5月12日 修法時,已隨民法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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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698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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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有選舉權。

15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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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27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換言之,可登記參選者必為1.未受褫奪公權
                                                2.曾受褫奪公權現已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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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399
請各位高手幫忙釋疑,題目是問"非",但最佳解的內容也包括D選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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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1825
。d之人創制複決都還有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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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654

戶籍設在該區=在該區有繼續居住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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