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通訊傳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憲法第 22 條為其憲法之依據
(B)保障人民有採訪新聞及編輯新聞等行為之自由
(C)立法者有義務設置各種組織與程序以防止資訊壟斷
(D)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有違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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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3), B(2163), C(2920), D(698), E(0) #843376

詳解 (共 10 筆)

#1101803
(C) 釋字第 613 號
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208
2
#1217944
新聞採訪編輯自由:
釋字第 689 號

......新聞記者得自由蒐集、採訪並查證新聞資料之權利,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一)依據憲法第十一條所謂之「出版」自由,參以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通訊傳播自由:
釋字第 678 號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參照)。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參照)。......


都是憲法第11條所保障,但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西。
129
1
#3360357

通訊傳播自由=>言論自由(憲法第11條)

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12

新聞自由=>出版自由(憲法第11條)

57
1
#1096882
(A)  有關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包含下列何者? 
(A)通訊傳播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隱私權 
(D)性行為自由 ANS: A
(102鐵路佐級法學大意Q6)
 
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48
1
#1115253
保障採訪自由及編輯自由~~是憲法第11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44
0
#1101482
J678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參照)。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參照)。惟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尙非不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參照)。
 
無線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為避免無線電波頻率之使用互相干擾、確保頻率和諧使用之效率,以維護使用電波之秩序及公共資源,增進重要之公共利益,政府自應妥慎管理。立法機關衡酌上情,乃於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採行事前許可制,其立法目的尚屬正當。上開規定固限制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之通訊傳播自由,惟為保障合法使用者之權益,防範發生妨害性干擾,並維護無線電波使用秩序及無線電通信安全(聯合國所屬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之無線電規則-Radio Regulations第十八條,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第一百零九條參照)。兩相權衡,該條項規定之限制手段自有必要,且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違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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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96894
(B) 新聞採訪自由  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 人民有公平接近使用合法傳播媒介的機會  這我不太確定是否正確 有錯誤請指正            感謝

(C) 釋字第 613 號
(D) 釋字第 678 號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關於未
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
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十
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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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45058

B 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通訊傳播自由,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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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95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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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471
B非絕對保障,視特性可用法律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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