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關於刑事程序中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事被告依憲法第16條訴訟權,得適時獲知包括卷內筆錄及其以外之卷宗、證物等全部內容
(B)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C)基於偵查不公開,法律得限制犯罪嫌疑人於偵查階段獲知卷證資訊
(D)卷證資訊獲知權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須視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內容、卷證安全、有無替代程
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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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77), C(215), D(25), E(0) #2436278
統計: A(114), B(77), C(215), D(25), E(0) #2436278
詳解 (共 6 筆)
#5137975
C選項:
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還是要讓被告和辯護人以適當方式獲知檢察官用來聲請羈押的有關證據~這是賴素如案,所以是錯在不能只用偵查不公開就不給看偵查階段的任何證據(J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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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032
本案應該是在指審判階段吧
C明明是偵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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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574
釋字762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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