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何者為正確?
(A)土地設定典權時之典權人
(B)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時之委託人
(C)土地贈與時之贈與人
(D)土地交換時之原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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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324), C(120), D(1426), E(0) #381066
統計: A(281), B(324), C(120), D(1426), E(0) #381066
詳解 (共 8 筆)
#1243269
土地稅法
第5條
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D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C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A
Ⅱ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第5-2條
Ⅰ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B
Ⅱ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Ⅰ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D
Ⅱ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Ⅲ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Ⅳ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Ⅴ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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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25197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第1項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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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10
(C)土地贈與時之贈與人
這題為何是贈與人繳土地增值稅可以?
土地法 第 182 條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絕賣者,其增值稅向出賣人征收之,如為繼承或贈與者,其增值稅向繼承人或受贈人征收之。
這題為何是贈與人繳土地增值稅可以?
土地法 第 182 條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絕賣者,其增值稅向出賣人征收之,如為繼承或贈與者,其增值稅向繼承人或受贈人征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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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78
土地稅法 第 5-2 條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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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76
土地稅法 第 5 條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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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366
B: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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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437
(A)出典人
(B)受託人
(C)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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