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覆議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院得提出覆議案者,限於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B)有關法律案之覆議,由總統向立法院提出
(C)立法院對覆議案,在會期中若逾 15 日未作成決議,原決議失效
(D)立法院若決定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接受該決議而無須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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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9), B(5255), C(830), D(667), E(0) #1351410

詳解 (共 6 筆)

#2477179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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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91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3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

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

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

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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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806
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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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615
nn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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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385
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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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534

補充 法律預算案要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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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6863
未解鎖
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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