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兒少法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B)任何人都不得供應「菸」、「酒」、「檳榔」給兒童及少年
(C)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這是父母及監護人的責任,並非從業
人員的責任
(D)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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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3), C(519), D(8), E(0) #641916
統計: A(16), B(13), C(519), D(8), E(0) #641916
詳解 (共 1 筆)
#155775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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