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下列何者錯誤?
(A)秘密通訊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
擾之權利
(B)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受憲法第 12 條之保障
(C)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方符合憲法所要求之合理、正當程序
(D)通訊監察之採行,應嚴格限縮限於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若同時涉及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
自由,即屬違憲
統計: A(550), B(2866), C(1478), D(8752), E(0) #2354015
詳解 (共 10 筆)
監聽一定會聽到第三人的對話
如果D是對的話,那監聽可以廢掉了
大法官釋字631
理由書: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憲法第十二條特予明定。國家若採取限制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
通訊監察之執行,除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與刑事訴訟上之搜索、扣押相較,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尤有過之。
鑒於通訊監察侵害人民基本權之程度強烈、範圍廣泛,並考量國家執行通訊監察等各種強制處分時,為達成其強制處分之目的,被處分人事前防禦以避免遭強制處分之權利常遭剝奪。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為了偵查犯罪目的,需要監察人民(第三人)的通訊,原則要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是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犯罪與否認定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惟通訊監察係以未告知受監察人、未取得其同意且未給予防禦機會之方式,限制受監察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具有在特定期間內持續實施之特性,故侵害人民基本權之時間較長,亦不受有形空間之限制;受監察人在通訊監察執行時,通常無從得知其基本權已遭侵害,致其無從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各種防禦權(如保持緘默、委任律師、不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等);且通訊監察之執行,除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與刑事訴訟上之搜索、扣押相較,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尤有過之。
(略)
另因通訊監察對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影響甚鉅,核發權人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嚴格審查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要件;倘確有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必要時,亦應謹守最小侵害原則,明確指示得為通訊監察之期間、對象、方式等事項,且隨時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自不待言。
國家執行通訊監察之於,確實涉及恐有無辜侵害第三人秘密通訊自由且難以避免(如國家執行通訊監察對象是我,但卻同時監聽到我家人的日常對話),但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且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在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之情形下,得發通訊監察書;尚不得因有涉及侵害第三人秘密通訊自由而謂違憲,惟其應謹守最小侵害原則,並受(上級或同級相制衡之)通訊監察(機關)之監督。
釋字第631號(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解釋文
(B)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A)確保人民就通
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C)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
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
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
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
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理由書 第3、4段
…惟通訊監察係以未告知受監察人、未取得其同意且未給予防禦機會之方式,限
制受監察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具有在特定期間內持續實施之特性,故侵害人民基
本權之時間較長,亦不受有形空間之限制;受監察人在通訊監察執行時,通常無
從得知其基本權已遭侵害,致其無從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各種防禦權(如保
持緘默、委任律師、不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等);且(D)通訊監察之執行,除通訊
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與刑事訴
訟上之搜索、扣押相較,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尤有過之。…為制衡偵查機關之
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
、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
(未指出:通訊監察之採行涉及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即屬違憲)
看太快,一看到保障隱私權就馬上想到憲法22條的其他基本人權了....
結果是問憲法12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