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下列何者完整之程序,始為通過?
(A)憲法修正案通過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通過之
(B)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投票複決,其總額之半數同意,始通過之
(C)憲法修正案通過後,修正案須公告3 個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全國人民總額之半數,始通過之
(D)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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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022), C(378), D(5284), E(1) #410327
統計: A(123), B(1022), C(378), D(5284), E(1) #410327
詳解 (共 3 筆)
#668136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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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811
領土變更案的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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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261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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