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委任、委託與委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三者皆屬行政機關管轄權移轉之情形,為管轄法定原則之例外
(B)委任及委託發生於同一行政主體間,委辦發生於不同行政主體間
(C)委託及委辦須有法規之依據,委任則因機關間有隸屬關係,故無須法規依據
(D)下級行政機關請上級行政機關代為處理事務,非屬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情形
統計: A(188), B(521), C(1373), D(98), E(0) #2220858
詳解 (共 7 筆)
1.委任(權限委任):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委託(權限委託):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委辦:
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皆須法律依據。
覺得A出的有瑕疵,委託可以分為權限委託(管轄權不發生移轉);委託行使公權力(管轄權移轉)
但是C是錯的,所以要選最好的那個答案
B沒錯啊?題目是選何者錯誤不是嗎
委託有分權限委託與公權力委託
權限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公權力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一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委辦則是上級行政機關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
的確是不同行政主體
回3F
我也困惑好久 = _ =
(一)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93 年第 8 次諮詢會議具共識部分:
4.不同行政主體間僅有委辦而無委託可能;有隸屬關係機關間亦僅得委任,不 得委託。
2.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所定之委任、委託,係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 權限移轉之限制要件;同ㄧ行政主體之下級機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上級機 關,以免紊亂行政監督體系、行政救濟體系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至請 上級機關代為辦理之事務,不涉及權限移轉者,自非法所不許,亦無庸以 法規授權,如為明確計,認須以法規明文規範,建請使用「委由」文字, 以與委任、委託之概念區辨。
3.隸屬不同行政主體之各級政府或行政機關間之權限移轉,可依下列原則辦 理:
(1)中央機關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委辦規定將權限移轉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委辦規定將權限移轉下級地方政 府。
(2)地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 (含民意機關之監督)、行政救濟體系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至請中央 機關代為辦理之事務,不涉及權限移轉者,自非法所不許,亦無庸以法 規授權;如為明確計,認須以法規明文規範,建請使用「委由」文字, 以與委託、委辦之概念區辨。
(3)同理,下級地方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上級地方政府。至請上級地方政 府代為處理不涉權限移轉之事務時,建議使用「委由」之文字。
(4)無層級關係之地方政府間得為權限移轉,例如臺北市政府得委託臺北縣 政府辦理河川整治及管理事項,又此類權限移轉之程序、要件類推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委託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https://ws.moe.edu.tw/001/Upload/16/RelFile/7247/21542/USAGE.pdf
委託不是也有行政委託?行政委託就不同主體了吧..................
6F 通常只寫委託兩個字是指委託互不相隸屬的機關。如果是行政委託,會特別用行政委託或是委託行使公權力等用語。
(如有錯誤麻煩幫忙更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