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採取下列何種之處理措施?
(A)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B)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移民機關
(C)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移民機關
(D)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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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09), C(243), D(2336), E(0) #330023

詳解 (共 5 筆)

#857453

第 56 條修法了!!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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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818

補充

雇主若未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處新台幣3萬~15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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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432

修法了

就業服務法5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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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197
原本題目:5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
(共 3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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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186
就業服務法
第 5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
機關。
 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 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
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
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罰則
第 68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
 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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