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保險公司得採取何種方式處理?
(A)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求補足 短繳部份之保險費
(B)不管真實年齡,依違反告知馬上解約
(C)主張契約無效
(D)所付之保險費餘額者, 若係因保險人之錯誤時,應將其餘額部分無息返還
(A)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求補足 短繳部份之保險費
(B)不管真實年齡,依違反告知馬上解約
(C)主張契約無效
(D)所付之保險費餘額者, 若係因保險人之錯誤時,應將其餘額部分無息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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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0), B(15), C(63), D(155), E(0) #1503759
統計: A(790), B(15), C(63), D(155), E(0) #1503759
詳解 (共 2 筆)
#3095443
保險法 第 122 條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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