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日治時期擔任第一任文官總督的田健治郎(任期 1919-1923),在臺推行內地延長主義。在內地延長主義 的大原則下,臺灣人可享有的權利是:
(A)臺灣學力在日本獲承認
(B)臺灣訓練的醫師可在日本行醫
(C)臺灣仕紳可以獲選進入臺灣總督府評議會擔任評議會員並提供意見
(D)臺灣青年可以適用徵兵制並進入日本軍隊和日本人一起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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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70), C(654), D(172), E(0) #2294263

詳解 (共 2 筆)

#4758206

(A)臺灣學歷在日本獲承認(皇民化運動時期;因1941年,總督府廢除「公學校」、「小學校」 的差別待遇,一律改稱「國民學校」)

(B)臺灣訓練的醫師可在日本行醫(個人歸類在皇民化運動時期;找不到佐證資料,歡迎有找到的朋友提供-1100529)

(C)臺灣仕紳可以獲選進入臺灣總督府評議會擔任評議會員並提供意見(內地延長主義)

(D)臺灣青年可以適用徵兵制並進入日本軍隊和日本人一起服兵役(皇民化運動)


一、解說:

內地延長主義(1915-1937)為日治中期的殖民統治政策。

與前期強調差異的特殊統治主義不同,乃指在殖民地採行同化政策,實施與內地相同的制度,從而促成帝國的統合。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殖民地獨立風潮,以及1919年(大正8年)朝鮮三一獨立運動,使得日本體認到殖民地統治政策改革的必要性,這個殖民統治政策轉向的主要推手為1918年起擔任首相的原敬,以及其在次年所任命的首任文官臺灣總督田健治郎。

原敬主張「制度先行」的漸進式內地延長主義,田健治郎也認為,統治臺灣「其要在漸次教化臺灣人,廢除社會的差別待遇,遂為純乎日本人,結局可及政治的平等待遇之事」。

漸進式「制度先行」的内地延長主義藉由逐漸在臺灣實施與內地相同的制度,消除殖民地與內地的差異,提升殖民地人民的水準程度,最終則讓殖民地人民享有和內地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制度先行」的內地延長主義,也可以說是内地法律延長主義。於1921年公布,次年起實施的「法三號」,強調在臺應以延長實施內地法為原則,殖民地特別法為例外,雖仍保留臺灣總督的委任立法權,但予以嚴格的限制,並且創設了「特例敕令」的制度,可彈性調整內地法律以便實施於臺灣。

中央政府即於1922年發布幾個重要的救令,指定幾項重要法律包括內地民商法,訴訟法,行政法,於次年起實施於臺灣。不過,尊重臺灣舊價的法律政策也得到部分臺灣人與日本人的支持,1920年代初期便曾經有過一場重要的民商法施行論爭,論辦是否應將內地民商法實施於臺灣,如欲實施則應有何限制或調整。

最後的決定是,將內地的民商法從1923年起實施於臺灣,但僅有關臺灣人的身分事項則被排除在外,原則上仍適用臺灣的習價,1935年(昭和10年)起,為了進一步推動內地延長主義,且回應臺灣地方自治聯盟的訴求,在臺灣實施初步的地方自治,並舉行有限制的地方選舉。


二、結論:

內地延長主義具體措施

1、實施地方自治

2、創設總督府評議會

3、公布日台共學制度

4、共婚法

5、撤廢笞刑

6、獎勵日語......等


三、參考資料:

From: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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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健治郎任內的治台方針為內地延長主義,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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