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為有效達成社會控制和維護秩序,除強化警察體系外,另組織民間那股力量來協助?
(A)農事組合
(B)保甲制度
(C)部落振興
(D)學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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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83), C(0), D(3), E(0) #1963148
統計: A(1), B(83), C(0), D(3), E(0) #1963148
詳解 (共 1 筆)
#3916371
日治時期改造清治臺灣的聚落自治自衛組織所形成的地方基層制度,既是地方行政之一環,也是社會控制機制的一部分。由於保甲制度僅適用於臺灣人家庭,不適用於在臺日人與原住民,可以說是針對臺灣人所進行的差別統制。日治初期保甲制度乃是作為警察的輔助機關,在治安逐漸穩定後,則轉為地方行政的輔助機關,在戰爭動員之下又成為動員組織。
1898年(明治31年)起施行的「保甲條例」規定,10戶為1甲,10甲為1保,甲設有「甲長」,保設有「保正」,為無給職。保甲民對於保甲內他人的犯罪行為負連坐責任而被科以罰金,如有被判處重罪者,甲內各家長應處以10元以下的罰金,除非事先已經發覺犯罪人且已經向官府申告。
保甲的任務有調查戶口、警戒風水災、搜查土匪、戒除鴉片、預防傳染病、修橋鋪路等功能。保甲之下設有「壯丁團」,由保甲中17歲至50歲,身體強壯、品行端正的男子所組成,用以鎮壓土匪與防範天災。1911年起成立保甲聯合會,並設有保甲事務所、設置專職的保甲書記,協助執行地方行政事務,其中最重要的職務之一為戶口行政。保甲書記的日常工作包括出生、死亡、結婚、離婚、遷入、遷出、寄留等事項的登記,並將應申報之報表交由派出所巡查轉呈郡役所警察課統一登記。人民請領戶口謄本,也由保甲書記負責抄發。
保甲制度也是推行政策的基層組織,包括推廣「國語」(日語)、風俗改良、破除迷信、解纏足,以及進入戰爭動員體制之後的皇民化運動,都藉由保甲組織來推行。保甲制度直到1945年6月才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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