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最先發起並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制定是:
(A) 交通部
(B) 立法委員
(C) 法務部
(D) 柯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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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343), C(32), D(2739), E(0) #201010

詳解 (共 8 筆)

#400649


我想跟三樓的說 台灣交通事故發收率真的很高 每個人只要繳一筆大家都負擔的起保險費 這麼大家的生命安全就可以有保障 對大家來說是在是利多於弊 (還有那是保險費 不是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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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11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柯蔡玉瓊(柯媽媽) http://www.cali.org.tw/consumer4.aspx
難得有一個官方的網站可以詳實記錄這麼血淚的立法原委
大家應該好好珍惜好的法案
這也是出題者的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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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95

最先發起並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制定是:
(A) 交通部
(B) 立法委員
(C) 法務部
(D) 柯媽媽

~解析 :
 生活百科-車禍責任 ( 法律解說--吳志揚律師 )
       隨著交通運輸的發達,現代人早已習慣以車代步,但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高速交通工具的研發也使得車禍肇事之風險節節昇高。根據警政署及交通部之統計,截至去年年底,全臺灣的機動車輛約有一千七百四十六萬輛,其中汽 車佔五百七十三萬輛,機車則佔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輛。此外,民國九十年因為車禍而死亡之人數為三千三百四十四人,受傷人數則為一千四百九十人。
       一件車禍往往對於肇事者與受害者兩方家庭及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以經常受到媒體報導的柯媽媽為例,柯媽媽因為長子在車禍中喪生,發現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認定耗時費事,而且肇事者及受害者往往因為沒有投保,導致家中經濟陷入困境。因此柯媽媽積極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從民國87年開始,所有汽車所有人一律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民國88年起,機車所有人亦負投保義務
        一旦車禍發生,不論車禍受害者是否與有過失,受害人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即向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人請求理賠。如果車禍肇事者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也投保其他相關責任保險,受害人也可以向相關責任險之保險人請求理賠,只是理賠程序較為複雜,且理賠速度也較為緩慢。至於肇事者應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不會因為保險人已經向受害人給付保險金而免除
       受害人接受保險金後,受害人對於肇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金的數額範圍內移轉給保險人,受害人不得再向肇事者主張損害賠償。不過,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遠超過保險金的受領數額,受害人仍然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向肇 事者請求賠償不足之數。
        車禍發生時,當事人容易不知所措,有些人即利用人性弱點,故意製造車禍而詐財。肇事者往往當場給予受害人大 筆賠償金後,卻又接獲受害人要提起刑事告訴之通知,致使肇事者必須再次給付大筆賠償金,以免因為肇事逃逸罪及傷害罪而坐牢。因此,在此提醒電視機前的觀 眾,對於車禍要謹慎處理,即使雙方當場同意和解,也最好簽訂和解書及切結書,避免其中一方事後反悔。

【 參考資料 :
http://www.t1catv.com.tw/law/2/91060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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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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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377
那時李登輝為總統,馬上命令法案通過(因為他也是黨主席) 算是很有魄力的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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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408
若受害者有繳納汽機車強制責任險
但是被一個沒繳強制險的人撞傷
那受害者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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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8870

(0851213 制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 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理由

汽車交通事故所致損害可分為二:一為人體傷亡,一為財物損害。因本法採限額無過失制,實施初期為免汽車所有人負擔過重且避免複雜化,參照日本及英國等國立法例明定本法在對車禍受害人所遭致之人體傷亡提供基本保障,即一定金額之保障,至於超過法定限額之人體傷亡損害及財物損害,則屬任意保險之範圍。

 

(0940114 全文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 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理由

鑑於「殘廢」概念已包含於「體傷」,且常係重度傷害之結果我國保險法及各國立法例均不將殘廢及傷害並列,故刪除殘廢」之文字,並將「體傷修正為傷害」,以與目前其他法律用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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