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最先發起並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制定是:
(A) 交通部
(B) 立法委員
(C) 法務部
(D) 柯媽媽
統計: A(259), B(343), C(32), D(2739), E(0) #201010
詳解 (共 8 筆)
我想跟三樓的說 台灣交通事故發收率真的很高 每個人只要繳一筆大家都負擔的起保險費 這麼大家的生命安全就可以有保障 對大家來說是在是利多於弊 (還有那是保險費 不是稅收)
難得有一個官方的網站可以詳實記錄這麼血淚的立法原委
最先發起並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制定是:
(A) 交通部
(B) 立法委員
(C) 法務部
(D) 柯媽媽
~解析 : 生活百科-車禍責任 ( 法律解說--吳志揚律師 )
隨著交通運輸的發達,現代人早已習慣以車代步,但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高速交通工具的研發也使得車禍肇事之風險節節昇高。根據警政署及交通部之統計,截至去年年底,全臺灣的機動車輛約有一千七百四十六萬輛,其中汽 車佔五百七十三萬輛,機車則佔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輛。此外,民國九十年因為車禍而死亡之人數為三千三百四十四人,受傷人數則為一千四百九十人。
一件車禍往往對於肇事者與受害者兩方家庭及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以經常受到媒體報導的柯媽媽為例,柯媽媽因為長子在車禍中喪生,發現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認定耗時費事,而且肇事者及受害者往往因為沒有投保,導致家中經濟陷入困境。因此柯媽媽積極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從民國87年開始,所有汽車所有人一律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民國88年起,機車所有人亦負投保義務。
一旦車禍發生,不論車禍受害者是否與有過失,受害人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即向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人請求理賠。如果車禍肇事者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也投保其他相關責任保險,受害人也可以向相關責任險之保險人請求理賠,只是理賠程序較為複雜,且理賠速度也較為緩慢。至於肇事者應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不會因為保險人已經向受害人給付保險金而免除。
受害人接受保險金後,受害人對於肇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金的數額範圍內移轉給保險人,受害人不得再向肇事者主張損害賠償。不過,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遠超過保險金的受領數額,受害人仍然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向肇 事者請求賠償不足之數。
車禍發生時,當事人容易不知所措,有些人即利用人性弱點,故意製造車禍而詐財。肇事者往往當場給予受害人大 筆賠償金後,卻又接獲受害人要提起刑事告訴之通知,致使肇事者必須再次給付大筆賠償金,以免因為肇事逃逸罪及傷害罪而坐牢。因此,在此提醒電視機前的觀 眾,對於車禍要謹慎處理,即使雙方當場同意和解,也最好簽訂和解書及切結書,避免其中一方事後反悔。
【 參考資料 : http://www.t1catv.com.tw/law/2/910605.htm 】
但是被一個沒繳強制險的人撞傷
那受害者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0851213 制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 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理由
汽車交通事故所致損害可分為二:一為人體傷亡,一為財物損害。因本法採限額無過失制,實施初期為免汽車所有人負擔過重且避免複雜化,參照日本及英國等國立法例,明定本法在對車禍受害人所遭致之人體傷亡提供基本保障,即一定金額之保障,至於超過法定限額之人體傷亡損害及財物損害,則屬任意保險之範圍。
(0940114 全文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 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理由
鑑於「殘廢」概念已包含於「體傷」,且常係重度傷害之結果,我國保險法及各國立法例均不將殘廢及傷害並列,故刪除「殘廢」之文字,並將「體傷」修正為「傷害」,以與目前其他法律用詞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