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審議法案之讀會制度說明,下列何者最正確?
(A)二讀會後,無異議即交由委員會審查
(B)三讀會之審議係由議員逐條宣讀、逐條表決
(C)一讀會後,即由各委員會審查
(D)一讀會僅宣讀標題,並做法案內容之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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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195), C(1567), D(135), E(0) #435986
統計: A(211), B(195), C(1567), D(135), E(0) #435986
詳解 (共 5 筆)
#735484
第三十六條(第一讀會之程序)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者,得指定會務人員為之。
議案於宣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討論決議得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者,得指定會務人員為之。
議案於宣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討論決議得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第三十七條(第二讀會之程序)
第二讀會,對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會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作廣泛討論,並得經出席議員提議過半數之決議,
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或撤銷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議案進入逐條討論後,不得為撤銷之提議。
第三十八條(修正動議之提出與討論)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中提出之;書面提出者,須二人以上之連署,口頭提出者,須四人以上
附議,始得成立。
對原議案及審查意見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一修正動議,對第一修正動議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二修正動
議;第一修正動議應先於原案討論,第二修正動議應先於第一修正動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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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554
(A)二讀會後,無異議即交由委員會審查
一讀會後,無異議即交由委員會審查
(B)三讀會之審議係由議員逐條宣讀、逐條表決
二讀會之審議係由議員逐條宣讀、逐條表決
(C)一讀會後,即由各委員會審查
(D)一讀會僅宣讀標題,並做法案內容之文字修正
三讀會僅宣讀標題,並做法案內容之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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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363
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http://www.tcc.gov.tw/cp.aspx?n=D49FB8C95D3D9604
第三十九條 (第一讀會)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名稱或標題宣付朗讀行之。
議案於宣讀名稱或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議決,得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議案於宣讀名稱或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議決,得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第四十條 (第二讀會)
第二讀會,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先做廣泛討論。
第二讀會得經出席議員提議,過半數之同意,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組織委員會審議,或撤銷之。但議案進入逐條討論後,不得為撤銷之提議。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先做廣泛討論。
第二讀會得經出席議員提議,過半數之同意,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組織委員會審議,或撤銷之。但議案進入逐條討論後,不得為撤銷之提議。
第四十三條 (第三讀會)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經大會議決,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市法規案應逐條朗讀,預算案歲入部分應朗讀審議結論、歲出部分應依審查委員會類別朗讀審議結論。
第三讀會,市法規案應逐條朗讀,預算案歲入部分應朗讀審議結論、歲出部分應依審查委員會類別朗讀審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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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357
A一讀會
B二讀會
D三讀會
B二讀會
D三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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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60
請問這題詳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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