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法庭認為聲請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
(B)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應以判決為之
(C)憲法法庭認為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
(D)當事人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04), B(3262), C(1256), D(720), E(1) #2781651
統計: A(1804), B(3262), C(1256), D(720), E(1) #2781651
詳解 (共 10 筆)
#5170825
實體事項:判決
程序事項:裁定
264
0
#5409691
先看程序是否合法,不合法---裁定駁回,合法則看實體有無理由,無理由---判決駁回
(A)聲請無理由---判決駁回
(C)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D)不得聲明不服
174
1
#5469909
「裁判」,可以細分成「裁定」跟「判決」。
一、裁定
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
至於針對裁定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原則上可以提起「抗告」。
二、判決
判決主要是針對「實體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相較於裁定,判決的做成比較嚴謹,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言詞辯論的程序,而且判決書的形式也有法律明文規定。
針對判決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原則上是以提起「上訴」加以救濟。
一、裁定
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
至於針對裁定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原則上可以提起「抗告」。
二、判決
判決主要是針對「實體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相較於裁定,判決的做成比較嚴謹,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言詞辯論的程序,而且判決書的形式也有法律明文規定。
針對判決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原則上是以提起「上訴」加以救濟。
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的請求,如果認為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駁回其訴訟。因此,「駁回」可以說是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請求的一種否決或不准許的回應。
「駁回」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裁定駁回,另一種則是判決駁回。
所謂裁定駁回是針對當事人違反訴訟法上的規定,也就是程序上有瑕疵,而該瑕疵又不補正時,這時法院便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駁回其訴訟。
如果是裁定駁回的情形,因為多屬於程序上的錯誤或瑕疵,因此當事人就算被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訴。例如:當事人未繳裁判費而被法院駁回起訴,當事人對於裁定駁回的救濟方式是「抗告」,就算駁回的裁定確定之後當事人事後仍可再行起訴。
至於判決駁回,則是指原告起訴所主張的事實,如果在法律上無理由者,法院便以判決的方式駁回其訴訟。
52
1
#5169179
5 有關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法庭認為聲請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 /判決
(B)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應以判決為之 /正確 (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C)憲法法庭認為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 /??好像沒寫
(D)當事人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 / 不得
——-
審理程序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三、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五、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駁回聲請者,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三、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五、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駁回聲請者,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七、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七、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39
2
#5152570

審理程序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ategories/aprp/cg9saxbhcnr5awxszwdhba%3d%3d
(資料源自司法院大法官官網)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三、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五、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駁回聲請者,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B);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A)
七、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D)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三、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五、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駁回聲請者,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B);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A)
七、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D)
36
2
#5448555
先看程序是否合法,不合法→裁定駁回
合法則看實體有無理由,無理由→判決駁回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