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B)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
(C)若某公務人員之配偶為公職候選人,只要不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該公務人員
得為其配偶站台
(D)公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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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9), C(343), D(3210), E(0) #2065384
統計: A(97), B(29), C(343), D(3210), E(0) #2065384
詳解 (共 5 筆)
#3665200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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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709
(D)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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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20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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