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李記帳士受甲公司委任處理該公司會計事務,因編製不實文件、憑證作假帳,犯了偽造文書罪,受有期
徒刑二年裁判確定(非緩刑),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其記帳士證書被廢止,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在
下列何種條件下李記帳士仍得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①已執行完畢 ②已執行完畢,再重新參
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③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④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
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⑤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
(A)①③④
(B)①④
(C)①⑤
(D)②④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記帳士法第四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