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乙、丙公同共有之A地被丁無權占用,甲、乙、丙欲對丁請求占用A地之不當得利,然而對於是否
以訴訟方式請求,未達成共識。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乙為原告,對丁提起訴訟,應得丙之同意
(B)甲、乙得不顧丙之意願,共同為原告,對丁提起訴訟
(C)甲、乙、丙必須共同起訴,方具有當事人適格
(D)若甲、乙為原告,對丁提起訴訟,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丙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
視為已一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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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129), C(224), D(455), E(0) #3150653
統計: A(449), B(129), C(224), D(455), E(0) #3150653
詳解 (共 10 筆)
#5977561
不動產之公同共有→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同勝同敗,一同起訴或被訴)
不動產之分別共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同勝同敗,無須一同起訴或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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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304
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
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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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031
不是民訴嗎~怎麼又扯到民法
每次做到這種考卷 都讓人心情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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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644
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實務與學說有不同見解。實務多認為,應屬「其他權利之行使」,而應由全體共有人同意後,始得為之。然學說上則認為,公同共有債權係屬法律上不可分債權,亦得由各別債權人單獨行使,僅應命債務人對全體債權人給付而已。故應準用分別共有規定,使公同共有人得單獨主張,但應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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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4888
請問A跟C選項的差異在哪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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