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與其妻乙育有一子丙,三人共同居住於向丁承租之房屋內。下列有關甲或丁於租賃期間內所為之行為,對租賃契約造成之影響,何者正確?
(A)若甲因重大過失之行為造成房屋起火,則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於保管租賃物時,僅需負與處理自己之事物同一之注意即可
(C)甲與丁於訂約時,口頭約定租賃期限為 6 年,若 1 年後,丁將房屋出賣予第三人戊,則會有買 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租賃契約將會移轉至甲戊間
(D)若甲將房屋內之 1 間空房間轉租予好友戊,甲丁雙方雖無反對之約定,嗣後丁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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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3), C(11), D(3), E(0) #3664093
統計: A(104), B(3), C(11), D(3), E(0) #3664093
詳解 (共 4 筆)
#7307370
- (A) 正確:承租人甲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若因重大過失(甚至一般過失)導致房屋損毀,依民法第432條及第433條,甲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錯誤: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保管租賃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非僅是「處理自己事物之注意」。
- (C) 錯誤: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未以字據(書面)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非適用原約定之6年。
- (D) 錯誤:依民法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但甲若僅是將「1間空房間」轉租,且丁未反對,承租人可進行轉租。若未約定轉租限制,丁不得任意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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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778
第 434 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32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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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517
民法422-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爲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425第2項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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