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採募集設立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經經濟部許可
(B)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折價發行股票
(C)創立會得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D)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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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6), C(10), D(14), E(0) #1024851
統計: A(64), B(16), C(10), D(14), E(0) #1024851
詳解 (共 3 筆)
#4898418
(A)申請證券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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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220
第 133 條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
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
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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