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逾期辦理土地登記,有何處罰規定?
(A)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B)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倍
(C)每逾二天加徵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D)每逾二天加徵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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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1), C(32), D(2), E(0) #1372009
統計: A(254), B(1), C(32), D(2), E(0) #1372009
詳解 (共 2 筆)
#1647859
土地法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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