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公司以股東會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B)股息及紅利應全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C)公司得以章程規定較高之股東會決議所需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D)非公開發行公司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董事會應即通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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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4), C(8), D(16), E(0) #101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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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940
公司法 第240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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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902
第 240 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
股方式為之;
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
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
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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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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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40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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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3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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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240 條(盈餘轉增資)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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