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法人格
(B)其主任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互選
(C)有當事人能力
(D)其主任委員又稱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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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 C(41), D(2), E(0) #3385140
統計: A(2), B(8), C(41), D(2), E(0) #3385140
詳解 (共 3 筆)
#6883077
【法源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38 條內容:
第29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第38條:
「管理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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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解析】
(A) 有法人格 ❌
管理委員會不是「法人」,只是「團體」,
它只有「當事人能力」,但沒有法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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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主任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互選 ❌
主任委員是由委員互選產生,不是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直接互選。
(區分所有權人選出委員,再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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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當事人能力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 條,
管理委員會可代表區分所有權人起訴、應訴或為法律行為,具有「當事人能力」,但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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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主任委員又稱管理負責人 ❌
「管理負責人」是在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的個人,與「主任委員」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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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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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當事人能力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 條,
管理委員會可代表區分所有權人起訴、應訴或為法律行為,具有「當事人能力」,但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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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主任委員又稱管理負責人 ❌
「管理負責人」是在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的個人,與「主任委員」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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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C 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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