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出生地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應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B)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得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為 出生地
(C)申請戶籍登記,應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D)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時,得以該機 構之管轄機關所在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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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 D(1), E(0) #3866033

詳解 (共 1 筆)

#7348822
戶籍法20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C)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A)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B)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D)

(D)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時,得以該機構之管轄機關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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