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基本權利主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 7 條明文將平等權之主體限於中華民國人民,屬國民權之類型
(B)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之行使,應符合憲法及法律所定資格,並非人人皆得行使
(C)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即使外國人亦得主張
(D)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之認定,不以具備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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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7), B(375), C(340), D(502), E(0) #1856899
統計: A(2347), B(375), C(340), D(502), E(0) #1856899
詳解 (共 8 筆)
#2990414
(A)憲法第 7 條明文將平等權之主體限於中華民國人民,屬國民權之類型
|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七條是指中華民國內的人民並不限於國民,所以並非國民權
資料來源:司法院-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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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8769
(苦於無法看到A選項的解釋,所以自己上網找,以下參考~)
解析:A,對照憲法第2、3條的文義,即知憲法若欲將某項權利限縮在僅保護中華民國國民,就應該用「中華民國國民」而非「中華民國人民」,故平等權為自然權而非國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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