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專利申請權爭執之舉發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舉發人已提出其具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而專利權人並無爭執且審查人員認為不致發生問題時,得不對利害關係進行調查,而逕行實質審查,並於審定書上記載相關之事由
(B)當事人就僱傭關係之職務發明發生爭執,惟所附證明文件經釋明後仍無法形成具有僱傭關係或系爭專利與職務有關之薄弱心證時,應以不具利害關係審定「舉發駁回」
(C)職務上之創作的審查事項包括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創作之期間以及創作之內容是 否與任職期間之職務性質具備關聯性、受雇人之創作與系爭專利是否實質相同,要其中之一不足以確信其為真實而未達證明之程度,即應認定非為職務上之創作
(D)舉發人主張其為系爭專利合法專利申請權人之一或主張系爭專利之部分創作應歸其所有時,得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理由提起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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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961142
.(D). 專利法第 35 條 :
1.發明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二年內,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以該經撤銷確定之發明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2.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
(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才能提起舉發案. 並無主張系爭專利之部分創作應歸只有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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